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民初2065号 原告:卢桥珍,女,1979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强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北路1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CM24U8Y。
法定代表人:刘和元。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卢桥珍与被告宁波强狼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桥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卢桥珍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卢桥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桥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桥珍负担。
原告卢桥珍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