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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李惠婵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5143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李惠婵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李惠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514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惠婵,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惠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惠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惠婵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惠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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