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86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且该司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佩瑶法官助理 曾庆凡书 记 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