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3知民初109号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943AXL。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晴天启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E0MF7R。
    法定代表人:宫超超。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晴天启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