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22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张寨镇佳又多百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张寨镇金玉花园。
经营者:封钦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张寨镇佳又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