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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微风兰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1965号
案件名称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微风兰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微风兰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73民终1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广阳大街北侧6层A603。

法定代表人:郭冠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微风兰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周店五组。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乐,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细软智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微风兰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风兰杜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细软智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上诉人微风兰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乐到庭接受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细软智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微风兰杜公司向细软智谷公司返还商标转让费195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微风兰杜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因微风兰杜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中付款条件发生变更,微风兰杜公司知悉并认可尾款的付款条件已变更为需要案外第三人向细软智谷公司付款后,细软智谷公司再向微风兰杜公司支付。

涉案合同中关于尾款支付条件、时间的约定对细软智谷公司不再具有约束力,细软智谷公司未违反合同约定。

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述事实,认定细软智谷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尾款构成违约,系对事实认定错误。

在细软智谷公司表示案外第三人已付款可以支付款项后,微风兰杜公司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涉案合同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因此细软智谷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此提出上述请求。

微风兰杜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细软智谷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只是其一审庭审意见的重复,浪费司法资源。

本案争议的合同是微风兰杜公司与细软智谷公司之间签订的,不存在细软智谷公司所谓的客户,更不存在替客户付款的情况,这些说辞是细软智谷公司为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寻找的借口,构成根本违约。

细软智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细软智谷公司、微风兰杜公司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微风兰杜公司向细软智谷公司返还转让费19500元;

2.判令微风兰杜公司向细软智谷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9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微风兰杜公司款付清之日止);

3.诉讼费用由微风兰杜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8日,微风兰杜公司(甲方)与细软智谷公司(乙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一、服务项目:商标转让;

服务内容:第30871056、30870059、30871904、30871578、30868428、30871161、30871834、30871567、30869004、30867583、30867506、29445398、29445545、29463809、30792846、30802429、30869264、30869270、30871317、30870328号“爪儿熊”“爪儿熊ZHUAERXIONG”“ZHUAERXIONG爪儿熊”等共计20个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20个注册商标);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2.1本协议的商标转让费用共计65000元,前述费用包含公证费、税费以及转让前述商标所需的所有费用;

2.2分期付款: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19500元,并应于收到前述商标的注册证扫描件和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尾款45500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2甲方保证协议第一条所述商标为有效商标,甲方为协议第一条所述商标的所有权人或有权出让人,甲方已获得转让前述商标所需要的充分必要的授权;

3.7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首付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商标的注册证扫描件、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交付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乙方应当依约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

涉案协议落款处显示,甲方处联系人为王文杰,乙方处联系人为刘浩杰。

2019年7月19日,细软智谷公司向微风兰杜公司转账支付19500元。

庭审中,细软智谷公司出具与案外人签订的代购合同复印件、和解协议书、(2020)粤0306民初12322号民事裁定书,欲证明因微风兰杜公司根本违约,导致细软智谷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不能履行,给细软智谷公司造成25000元逾期履行利息损失。

其中,代购合同复印件显示甲方为深圳市金探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细软智谷公司,服务项目为商标代购,服务内容为涉案20个注册商标;

和解协议书显示,甲乙双方就乙方违反《商标代购协议》约定,未能履行代购义务一事达成和解;

(2020)粤0306民初1232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对于细软智谷公司深圳市金探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微风兰杜公司细软智谷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准许细软智谷公司撤回起诉。

微风兰杜公司对代购合同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对和解协议书、(2020)粤0306民初12322号民事裁定书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及关联性均不认可。

细软智谷公司出具其业务人员牛春九与微风兰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杰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显示2019年8月29日牛春九向王文杰发送信息“王总,爪儿熊家居的相关类别你这边已经出售了是吧”“我给客户把尾款催回了”,王文杰回复“不好意思,那个价给不了”。

细软智谷公司主张,微风兰杜公司收到首付款后未向细软智谷公司交付转让声明公证书,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微风兰杜公司主张因细软智谷公司迟迟不支付尾款导致涉案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为此,微风兰杜公司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王文杰与细软智谷公司业务员刘浩杰、细软智谷公司经理牛春九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

其中,王文杰与刘浩杰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7月25日,刘浩杰向王文杰发送微信消息“你先发扫描件”“原件是尾款到了邮寄”“您把授权的处理一下吧,还有一份我今天问一下应该怎么搞”,王文杰回复称“还要不要公证啊”,刘浩杰回复“这样做就是想着不公正”;

2019年7月30日中午12:08,王文杰向刘浩杰发送名称为“saomiao.rar”的文件,刘浩杰回复“好的”;

2019年7月30日晚上20:04,刘浩杰发送消息“给客户催款了,客户现在在外地”;

2019年8月9日晚上20:15,刘浩杰发送消息“王总您好,今天和客户联系上客户还在出差,明天下午回来。

说是下周肯定安排款项,他安排好了,我立即给您请尾款”。

王文杰与牛春九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7日,王文杰发送消息“牛总,您好。

我是爪儿熊商标持有人王文杰。

贵公司给我对接的刘老师,已经一周没有给我任何回复,我不知道该商标是否还购买,如果不够买,我就转让与其他人了”,牛春九回复“现在是持有人到本周六出差回来付款”“如果他们在下周没有付款,我们就直接告诉他违约,定金不退,现在是他们说本周六回来”,王文杰回复“我等到周六”。

庭审中,微风兰杜公司主张,从上述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细软智谷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需要进行转让声明公证,并主张2019年7月30日中午12:08,王文杰向刘浩杰发送名称为“saomiao.rar”的文件为授权文件。

细软智谷公司认可收到微风兰杜公司发送的商标注册证的扫描件,但不认可不需要进行转让声明公证,对于名称为“saomiao.rar”的文件表示无法确认是否为授权文件。

上述事实,有商标转让协议、代购合同复印件、和解协议书、裁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细软智谷公司与微风兰杜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该案中,涉案协议约定细软智谷公司收到涉案20个商标的注册证扫描件和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微风兰杜公司支付剩余尾款45500元。

细软智谷公司主张微风兰杜公司未向其发送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但结合王文杰与刘浩杰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文杰称“还要不要公证啊”,刘浩杰回复“这样做就是想着不公正”,以及王文杰向刘浩杰于2019年7月30日发送名称为“saomiao.rar”的文件后,刘浩杰回复“好的”并在当天安排催款等相关聊天内容,及细软智谷工作人员刘浩杰、牛春九在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9日的聊天记录中多次向微风兰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表示向其客户催款等内容,可以看出细软智谷公司认可微风兰杜公司无需提供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且在2019年7月30日收到微风兰杜公司发送的相关扫描文件后,始终未对微风兰杜公司未提供转让声明公证书提出过任何异议,并在持续推进支付转让费用尾款相关事宜。

根据涉案协议约定,细软智谷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扫描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微风兰杜公司支付剩余尾款45500元,细软智谷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微风兰杜公司表示“我给客户把尾款催回了”,已经超出涉案协议约定的尾款支付时间。

在细软智谷公司未按照涉案协议约定支付尾款,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微风兰杜公司拒绝履行涉案协议系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

故细软智谷公司主张微风兰杜公司收到首付款后未向细软智谷公司交付转让声明公证书,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相关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细软智谷公司据此要求微风兰杜公司返还转让费并支付利息的相关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驳回细软智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元,由细软智谷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且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细软智谷公司称,王文杰与牛春九2019年8月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王文杰回复说可以等到周六,周六是8月10号,但8月10日细软智谷公司没有向微风兰杜公司付款,直至8月29日表示可以付款。

微风兰杜公司称,涉案商标现在仍由其持有,涉案协议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鉴于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进行审理。

细软智谷公司与微风兰杜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涉案协议明确约定了支付尾款的条件和时间,即细软智谷公司收到涉案20个商标注册证扫描件和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

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风兰杜公司2019年7月30日依约发送了商标注册证扫描件,细软智谷公司予以回复;

就是否需要转让声明公证扫描件一节,细软智谷公司在微信中作出了“这样做就是想着不公正”回复,此后也并未要求微风兰杜公司提供转让声明公证件,且在聊天记录中多次表示积极向客户催款。

综合上述情节,细软智谷公司已认可微风兰杜公司无需提供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

在此情况下,细软智谷公司应于收到涉案商标注册证扫描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微风兰杜公司支付尾款。

合同相对性原则意味着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由签订合同当事人承担。

本案中,涉案协议明确约定了细软智谷公司向微风兰杜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

现细软智谷公司主张支付尾款条件变更为案外第三人先行向其支付后,其再向微风兰杜公司支付,该主张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不能成为其迟延支付尾款且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即便微风兰杜公司在微信中同意支付尾款时间可以等到周六即2019年8月10日,但细软智谷公司直至2019年8月29日才表示可以支付尾款,该付款时间显然已超出涉案协议和双方的约定。

细软智谷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是导致涉案协议未能履行的根本原因。

在此情况下,微风兰杜公司基于守约方有权对抗细软智谷公司的权利主张,行使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合法履行抗辩权。

细软智谷公司关于微风兰杜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进而返还转让费并支付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细软智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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