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877号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林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利芳,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竞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高玲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竞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蔡静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