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468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立恒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港商贸城6A-8140。
经营者:许涵铭。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立恒百货店、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