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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立恒百货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民初468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立恒百货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立恒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468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立恒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港商贸城6A-8140。

经营者:许涵铭。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立恒百货店、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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