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511号原告:江苏雷氏普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175号梅园公寓8#-502。
法定代表人:金福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和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恒丰大厦A幢1505、1506室。
法定代表人:薛中帮。
原告江苏雷氏普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和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雷氏普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雷氏普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雷氏普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雷氏普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