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409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陈丽珍,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容县悦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容州镇东光村燕塘村。
法定代表人:覃广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容县悦旋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同年9月24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