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新育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张桥路340号阜阳市接您回家创业园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平,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丹,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滤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太和大道与创新大道交叉口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栾晓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米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16幢2楼201-1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恭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恭敬,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新育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育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滤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滤源公司)、上海米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书公司)、张恭敬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264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新育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滤源公司、米书公司和张恭敬赔偿新育轩公司300万元;
2.判令滤源公司、米书公司和张恭敬赔偿新育轩公司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滤源公司、米书公司和张恭敬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其关于举证责任分配、ZL201610558947.3号名称为“一种用于污水处理的长毛绒过滤布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不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国内外公知、侵权比对结果、滤源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生产方法的认定均有误。
滤源公司、米书公司和张恭敬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新育轩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新育轩公司的起诉。
新育轩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滤源公司、米书公司、张恭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向新育轩公司书面道歉;
2.判令滤源公司、米书公司、张恭敬赔偿新育轩公司专利侵权经济损失300万元;
3.判令滤源公司、米书公司、张恭敬赔偿新育轩公司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4.原审诉讼费由滤源公司、米书公司、张恭敬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育轩公司未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亦没有证据证明米书公司和张恭敬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或事实。
新育轩公司指控滤源公司、米书公司和张恭敬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其涉案专利权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新育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新育轩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查明:本案原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第515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新育轩公司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新育轩公司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新育轩公司的起诉。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有关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新育轩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安徽新育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1600元,均退还安徽新育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新育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晓爽审 判 员 薛 淼审 判 员 何 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琳洁书 记 员 汪 妮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12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原晓爽审判员:薛淼、何隽法官助理:张琳洁书记员:汪妮裁判日期2021年9月23日涉案专利“一种用于污水处理的长毛绒过滤布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ZL201610558947.3)关键词发明专利权;
宣告无效;
驳回起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新育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滤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米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恭敬。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安徽新育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审判决主文:驳回原告安徽新育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安徽新育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问题侵权诉讼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应如何处理裁判观点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