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107号原告:卢少文,男,生于1992年10月25日,汉族,身份证号码:352225199210251010,住福建省霞浦县牙城镇后洋村岭口10号。
委托代理人 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 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史小康,男,生于1987年6月15日,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3198706153377,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孙家村二组16号附1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11)。
法定代表人 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杨洋,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少文因与被告史小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