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146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57244J。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任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XX商城XX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B63E85。
    经营者:王松枝,女,汉族,生于1967年XX月XX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路XX组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