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6983号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李支梦。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妙,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甘美玲,女,汉族,1993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