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414号原告: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653990283。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东区金润田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3MA429N8L07。
经营者:徐建臣,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卫东区金润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卫东区金润田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