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89号原告: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小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高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店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连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畅爽副食品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
经营者:崔建华。
原告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高富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畅爽副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