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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高富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989号
案件名称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高富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高富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畅爽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89号原告: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小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高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店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连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畅爽副食品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

经营者:崔建华。

原告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高富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畅爽副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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