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33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浩洋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043T。
法定代表人:周超,执行董事。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浩洋家纺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9月1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原告第24类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1年9月8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浩洋家纺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多余部分退还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