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51号原告:某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超市南直路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张某,女,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某协会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超市南直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某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某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