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知民初65号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佩,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九洲高财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邓琴。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广安九洲高财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2021年9月17日,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以与被告广安九洲高财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