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4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周记黑鸭店,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经营者:孙胜兰。
被告:孙胜兰,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中段。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周记黑鸭店、孙胜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递交减、免、缓申请,且于2021年8月5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