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426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刘某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