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64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悦惠购生鲜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李某,女,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茹月,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悦惠购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