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153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97。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众鑫鑫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宝成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F64W3U。
    负责人:罗文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赋,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陕西众鑫鑫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宝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