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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熙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523号
案件名称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熙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华熙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23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熙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1幢D座35层3503。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熙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熙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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