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480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顾高镇书根家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2G,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双园路11号。
经营者:钱书根,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顾高镇书根家电经营部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