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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顺荣、卢中华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380号
案件名称洪顺荣、卢中华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顺荣;卢中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80号原告:洪顺荣,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中华,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清秀,女,汉族。

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卢中华妻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之,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棋,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卢中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洪顺荣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公证费、律师2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洪顺荣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顺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洪顺荣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洪顺荣负担,退回洪顺荣1300元。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周中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星伊书 记 员  任千千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80号原告:洪顺荣,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中华,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清秀,女,汉族。

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卢中华妻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之,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棋,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卢中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洪顺荣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公证费、律师2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洪顺荣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顺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洪顺荣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洪顺荣负担,退回洪顺荣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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