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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长春市宽城区千一百汇甄选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4674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长春市宽城区千一百汇甄选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长春市宽城区千一百汇甄选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467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千一百汇甄选服装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大正小区7-1栋6号。

经营者:石金龙。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与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千一百汇甄选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负担。

余款250元,退还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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