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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汝州市硕佳鑫水暖电料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执2345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汝州市硕佳鑫水暖电料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汝州市硕佳鑫水暖电料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要冲,徐凯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汝州市硕佳鑫水暖电料商行,经营场所汝州市东环路175号。

经营者:郭延朋,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白军岭,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

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硕佳鑫水暖电料商行(经营者:郭延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2018)豫0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执2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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