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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杰克宝贝科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03执4202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杰克宝贝科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杰克宝贝科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3执4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201号2502-2504室。

法定代表人:周汉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杰克宝贝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云衫路199号泛海市广场一期购物中心4层L4-14门。

法定代表人姚克。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杰克宝贝科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3民初17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杰克宝贝科教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本金1535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

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认可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3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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