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549号原告:王琦琦,女,汉族,1996年7月4日,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凌,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甄鑫语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15号10号楼14层485号。
法定代表人:甄中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琦琦诉被告河南甄鑫语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王琦琦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琦琦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琦琦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