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1877号 原告:诸暨市大唐石燕针织厂,住所地:浙江省耐诸暨市大唐镇中兴社区慎叶村。
法定代表人:郭洪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荣,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融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莲塘三区18栋三单元405。
法定代表人:陈见君。
原告诸暨市大唐石燕针织厂与被告义乌市融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大唐石燕针织厂撤回对被告义乌市融赢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由原告诸暨市大唐石燕针织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