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788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鲁0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经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川A×××××长安牌、川A×××××东风牌货车,二车辆均被另案查封。
经向成都市新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成都金利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房产,上述房产均被另案查封;
其名下另有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不动产权书号为新都国用(2004)字第11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新军路、不动产权书号为新都国用(2009)字第13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均被另案查封。
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接受案件调查,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对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