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9知民初160号
案件名称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余春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知民初160号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3581985。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春燕,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春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