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15672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荣鼎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88号C区(副食区510号)。
经营者:陆方荣,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荣鼎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