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910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被告:张店十六汤品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王舍茶城1-108B号。
经营者:王文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张店十六汤品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