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91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伴童乐母婴用品店,经营者林燕霖,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新街XXX-XXX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伴童乐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恒阳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