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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行、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大润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691民初5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行、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大润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行;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大润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5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行。

经营场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543号银座中央公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J。

经营者:薛文健。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大润发店。

经营场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604号大润发超市1号楼113,注册号:371602600457283。

经营者:薛文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治国,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行、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大润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行、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大润发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行、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大润发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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