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955号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赵宅步行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炫蓝工艺品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31号太和文化礼品城三层B-46号。
经营者:王春学。
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炫蓝工艺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