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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1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西郊青松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81民初16611号
案件名称16611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西郊青松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江阴市西郊青松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16611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西郊青松五金店,住所地江阴市永康大街44号。

经营者:曹玉兵,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西郊青松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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