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16611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西郊青松五金店,住所地江阴市永康大街44号。
经营者:曹玉兵,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西郊青松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