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40号原告:青岛锦永盛动漫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南路2002号。
法定代表人:潘进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阳光艺铭书店,经营场所济南市。
经营者:刘铭。
被告: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被告:刘铭,住济南市。
原告青岛锦永盛动漫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阳光艺铭书店、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青岛锦永盛动漫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催缴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锦永盛动漫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