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财保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明胜,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经营者:白福华,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申请人:白福华,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李明胜与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白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湘07民初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白福华银行存款62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李明胜与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湘知民终388号民事调解书。
李明胜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明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白福华银行存款622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科见审 判 员 孙孝明审 判 员 刘爱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盛 辉书 记 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