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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顺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2905号
案件名称山东汇顺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汇顺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2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汇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食品工业园与北四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松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强,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汇顺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山东汇顺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汇顺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汇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山东汇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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