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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MCM控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民申2208号
案件名称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MCM控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MCM控股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民申2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02号。

法定代表人:方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02号南广场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殷菲,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极,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住所地瑞士楚格CH-6300巴赫霍夫广场(Bahnhofplatz,CH-6300ZUG,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DaehyunKim。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盛汇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MCM控股公司(以下简称MCM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请。

1.亚太盛汇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亚太盛汇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市场管理职责。

亚太盛汇公司参与“综合治理办公室”活动是基于物业管理职责,即使其承担过部分市场管理职责,也不能认定其负有市场管理义务。

故原审法院判决亚太盛汇公司承担市场管理责任于法于理无据。

2.本案据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违反证据规则:公证人员在公证时未向涉案商铺表明身份、未说明其公证的事项;

公证书中仅附有商品图片,不能证明涉案商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公证书仅有一名公证人员签署。

3.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别标准、没有第三方鉴定的情况下,单凭MCM公司指称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错误的。

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在二审期间出示了否定MCM公司所谓鉴别标准的光盘,但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4.即便被申请人诉称属实,总案(即本案)以及总案拆分出来的系列案件在赔偿上自相矛盾,不仅重复计赔、逾越法定赔偿数额,且混淆了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与涉案商铺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本案公证费、律师费均系超标收费。

5.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收到MCM公司《律师函》后,对涉案商铺重点查询,涉案商铺均否认销售。

汇阳公司将上述情况及查询结果通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并寻求意见,表明汇阳公司积极采取措施。

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曾向一审法院申请向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调查获取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已尽到了所有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MCM公司提交意见称:1.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经营管理的涉案市场内多家商铺长期、持续销售假冒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系涉案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二者为涉案商铺的侵权行为持续提供了帮助或便利条件,应就涉案商铺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MCM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符合公证法和程序规则,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公证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从价格上就可以判断,且正品仅在专卖店及精品商场进行销售。

4.MCM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涉外案件,相应费用支出并无不当。

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侵权事实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虽对涉案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涉案公证书中存在足以推翻公证书效力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内容,故原审法院对MCM公司提供的涉案公证书予以采纳并据此认定涉案商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MCM公司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再审申请人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始终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商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来源于MCM公司的正品,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无不当。

并且,二审法院专门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产品与MCM公司的正品进行了比对,更加强了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高度盖然性。

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提交二审法院的光盘亦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认定。

故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管理责任的认定再审申请人认为亚太盛汇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市场管理职责。

本院认为,本案中,亚太盛汇公司是涉案市场的物业管理者,而汇阳公司是亚太盛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专门管理涉案市场,故汇阳公司对涉案市场的管理权系基于亚太盛汇公司对涉案市场的物业管理权。

两公司将物业管理与市场管理职责进行区分系其企业内部管理上的职责划分,对外而言,两公司均具有对涉案市场的管理权。

本案中,亚太盛汇公司实际参与了涉案市场管理工作,也印证了其具有对涉案市场的管理权。

一、二审法院关于亚太盛汇公司与汇阳公司共同对涉案市场履行管理职责的认定并无不当,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两再审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发送的《律师函》后,已明确知晓涉嫌售假的商铺信息,但未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导致部分商铺再次发生侵权行为,故一、二审法院关于亚太盛汇公司与汇阳公司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的认定并无不当。

至于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本院认为,两再审申请人是否尽到市场管理职责,在于其收到侵权警告后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即使其向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通报了涉案商铺的查询情况也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故一审法院未向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上述事实并不存在程序错误和事实认定错误。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判定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申请人未就涉案5家商铺另行诉讼,本案与所涉关联案件的侵权商铺均不重复,被申请人系依据不同商铺的多个侵权行为提起多个诉讼。

一、二审法院亦据此对本案及相关关联案件分别作出相应赔偿认定,并未重复计赔,也未逾越法定赔偿金额上限。

本案及所涉关联案件认定的直接侵权行为系涉案侵权商铺实施,两再审申请人承担的是帮助侵权责任,故不存在混淆法律责任的问题。

至于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提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系超标收费的再审理由,本院认为,本案涉及5家商铺总计7次侵权行为的公证保全,被申请人主张的公证费应属合理;

被申请人主张的律师费未超出同类案件律师费市场价格的合理范围,且原审法院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律师费系酌情支持,故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剑峰审判员  陶 冶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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