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民初661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齐钰剑,广东卓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村XX号。
经营者:赵小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