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民申9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XXX号XXX幢XXX室J1162。
法定代表人:吴一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姣,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王忠宝。
原审被告:王忠宝,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朱晓丽,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再审申请人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绒公司)与被申请人义乌市朵彩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彩公司)、原审被告王忠宝及朱晓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极绒公司以与朵彩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极绒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极绒(上海)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剑峰审判员 朱佳平审判员 陶 冶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