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高唐县龙源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5646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高唐县龙源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县龙源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5646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龙源副食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东兴路北路(中国石化北500米)(门头招牌为“龙源批发超市”位于小哈佛训练营附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9Q。

经营者:蔡春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稳,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凯,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龙源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