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63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泗水新生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泗河办鲍东庄村法定代表人:兰雪岩。
被告:茌平县天源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中心街路西振兴路南经营者:王爱萍。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泗水新生源酒业有限公司、茌平县天源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