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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坤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5民初82号
案件名称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坤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川辣蜀小龙坎火锅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82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坤龙,男,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系原安吉川辣蜀小龙坎火锅店(已注销)经营者。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坤龙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坤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坤龙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坤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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