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82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坤龙,男,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系原安吉川辣蜀小龙坎火锅店(已注销)经营者。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坤龙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坤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坤龙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坤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