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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联谊电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2595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联谊电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联谊电子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2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联谊电子经销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新区办事处柳园北路鸿发通讯城A4A5。

经营者:朱兴振,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波,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聊城市东昌府区联谊电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其与聊城市东昌府区联谊电子经销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聊城市东昌府区联谊电子经销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民初1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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