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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渝中区锋锋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2934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渝中区锋锋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渝中区锋锋办公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93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君,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锋锋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07号负1层附2号,注册号500103600346189。

经营者吴文锋,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锋锋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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